校园打架斗殴事件的责任问题

信息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5

【案情简介】

某高中学生王某和同学到程某中所在教室寻找丢失的板凳,发现程某的板凳与其丢失的很像,遂欲将程某的板凳拿走,程某不允,后双方发生争吵、扭打,王某拿扫地用的铲子将程某打伤。程某受伤后,其班主任戴某带程某到镇卫生院诊治并通知了程某家长张某,张某又将程某送到市中心医院进行诊治,医生诊断为:外耳部皮肤软组织裂伤,共花费医疗费戴某1000.05元,未住院。上述打架事件发生后,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王某记大过处分。现张某咨询谁来承担责任?

【解答意见】

王某将程某打伤,造成程某人身损害,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程某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王某在造成程某人身损害时至今未满十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程某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王某与程某程映中因琐事即发生争吵、扭打,说明戴某中平时对学生缺少法制观念教育;二人发生纠纷直至程某被打伤,其所在班级的老师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戴某中未尽到管理职责,依法应对程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王某父母应当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戴某中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条第(三)项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案件点评】

此案件属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在该案件中程某诉请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误学费应有相对的证据证明,否则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程某亦系未成年人,其在教室遭受非法侵害被打伤,心理受到了一定的伤害,可以对程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这可以适用到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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