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
适用人群
申请人要获得法律援助,需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2、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法律援助对象经济状况标准
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具体按照《福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具体如下:
(一)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发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目前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小于1940元)
(二)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有1套自住房屋的除外。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法律援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但仍应递交相应的证明凭证:
1.正在享受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
2.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3.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4.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5.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6.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行为请求赔偿的。
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0、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
11、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
12、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3、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4、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5、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申请条件
申请人要获得法律援助,需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
2、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法律援助对象经济状况标准
本市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标准为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标准,具体按照《福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具体如下:
(一)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度本市发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目前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小于1940元)
(二)人均货币财产低于5万元(2人及2人以下家庭上浮10%;18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以及虽然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中等学校就读的人员、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残疾人上浮20%)。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仅有1套自住房屋的除外。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法律援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但仍应递交相应的证明凭证:
1.正在享受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专项救助、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的;
2.获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
3.残疾人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4.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5.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
6.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行为请求赔偿的。
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0、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
11、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
12、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13、军人军属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4、未成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15、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它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6、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申请再审的。
申请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必须提供)
(4)有代理权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必须提供)
(5)经济状况证明表
(6)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受理方式
申请方式:
网上预审请→网上审核→现场正式申请→现场审核
办理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福州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2006年 4月26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3号公告)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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